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确保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管理范围

成都市抗震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金牛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高新区及各郊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抗震设计管理内容

(一)初步设计阶段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

2.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属成都市区的该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抗震办公室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高新区及各郊区(市)县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抗震办公室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施工图阶段

1.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同时,应将设计单位填写的抗震设计报审资料(详附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完成抗震设计审查;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应包含审查人及审核人签字的抗震审查意见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有抗震审查专家签字;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抗震设计审查意见。未经抗震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抗震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抗震设计依据和设防标准;

(二)抗震概念设计和基本要求;

(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

(四)地基基础方案和处理;

(五)结构抗震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六)主要抗震构造措施;

(七)超限高层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建筑工程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情况。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材料强度等抗震设防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交原抗震审查专家审查;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抗震设防实施情况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抗震设计报审资料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